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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四中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发布日期:2023-12-28 浏览次数:509

一、餐饮服务单位应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自查。

二、餐饮服务单位应结合经营实际,全面分析自身食品 安全危害因素和风险点,确定食品安全自查项目和要求,建立自查清单,制定自查计划。

三、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 规范》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及时发现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防止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四、自查应采用制度自查、定期自查和专项自查等方式。

1、 制度自查。对食品安全制度的适用性,每年至少开 展一次自查。在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生变化时,及时开展制度自查和修订。

2、 定期自查。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每周至少开展一次 经营过程自查,其他餐饮单位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经营过程自 查。重点检查食品原料采购贮存、设备设施运转情况、餐饮 具清洗消毒保洁情况、从业人员卫生状况、食品加工制作过 程、供餐情况等,及时清理感官性状异常、超过保质期的食 品,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宜单独存放。发现问题、及时指导、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做好记录。

3、 专项检查。获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立即开展专项自查。专项自查的重点内容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确定。

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对食品安全开展日检查,重点 为对从业人员实施晨检、进货查验、储存、加工过程等风险 隐患防控,发现问题、及时指导、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做好记录。

六、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食品,应立即停止使用,存放 在加贴醒目、牢固标识的专门区域,避免被误用,并采取退货、销毁等处理措施。发现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对自查中发现的其他食品安全风险,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消费者造成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