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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蚌埠第四中学总支部委员会 会议议事规则 (试行)

发布日期:2023-11-29 浏览次数:2390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和省委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方案》等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小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第三条  坚持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蚌埠四中党总支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证以教书育人为中心的各项工作任务完成。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蚌埠四中党总支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总支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五条  蚌埠四中党总支经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总支会议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

二、 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  蚌埠四中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校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2.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3.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包括落实全面从严治 党主体责任清单、年度基层党建重点任务安排和工作报告、上级 党组织巡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报告、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 会对照检查材料和整改落实情况、党内集中学习教育等方面的重

要事项);

4.学生德育工作、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事项;

5.宣传思想、意识形态、信访、民族宗教等工作的重要事项;

6.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包括加强基层党 组织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发展党员、党组织工作经费预算和使用、党费收缴使用,党群工作机构设置与调整、党务人员配备、党内表彰奖励与处分,以及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撤销、换届等方面的重要事项等);

7.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重要事项;

8.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领导以及做好离退休教职工工作的重要事项;

9.党建带团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事项。

(二)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的重大事项。

1.学校改革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

2.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

3.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大额度支出事项;

4.学校重大建设项目,设备、耗材、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等重大项目设立和安 排方案,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方案(按照市教育局下发的重大基建项目方案执行);

5.市级以上表彰推荐;

6.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决定召开学校党员大会和党代表会议,学校党员大会工作报告及执行决议决定的重大举措,推荐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四)校长工作报告、校长执行重大决议情况的报告。

(五)干部、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

1.领导班子、党总支班子成员分工;

2.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干部教育、培训、选拔、管理、考核和监督以及挂职援派工作的重要事项;

3.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选拔任用;

4.向上级党组织推荐优秀年轻干部;

5.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有关事项。

6.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加强人才政治引领、政治吸纳、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7.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事项。

(六)校风教风学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事项。

(七)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八)需要学校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党总支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一般至少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总支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党总支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总支委员。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总支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总支委员到会。党总支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当在会前向党总支书记请假。

不是党总支委员的行政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党总支书记也可确定有关人员或师生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党总支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总支 书记确定。党总支会议的重要议题,党总支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 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问题前,党总支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条  党总支会议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 策。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 案,经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总支书记与校长充分沟通且无 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涉及干部工作的方案,在提交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第十一条  党总支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及相关材料应提前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二条  党总支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总支书记同意, 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三条  党总支会议议题由党总支委员或分管校领导汇报,相关部门行政人员也可以参加汇报。

第十四条  党总支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会议讨论时,党总支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五条  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总支委员半数为通过。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无法及时召开党总支会议决策的,党总支书记或其他党总支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总支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  党总支会议议题审议时应当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七条  党总支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部门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第十八条  党总支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九条  党总支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条  党总支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总支书记或党总支汇报,学校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一条  党总支会议决定的事项,学校各部门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总支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党总支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总支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校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2022年12月12日起施行。本规则在执行过程中,如上级有新规定,则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