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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第四中学章程

发布日期:2023-11-29 浏览次数:4728

(依据《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规范学校管理,落实依法治校,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建设现代新型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各项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蚌埠第四中学,注册地址为蚌埠市前进路183号。

第三条  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是蚌埠市教育局。

第四条  学校是公立全日制省级示范高中,学制三年。

第五条  学校校训:尊师 爱生 博学 勉行

学校校风:进取 勤奋 求实 创新

学校教风:乐而后教 润物无声

学校学风:博学 审问 慎思 明辨 笃行

校树:黄连

校花:月季

学校精神:百舸争流 岁华厚德

神凝致远 木茂源长

第六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坚持依法治校,坚持“立体育人”,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强化学校管理。构建生态德育,打造“智慧课堂”,全面促进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把学生培养成为创新型人才,全面提升办学水平。

第八条 学校坚持科研兴教,质量强校,大力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教育现代化和信息化建设,努力使学校成为一所优秀的安徽省示范高中。

第二章  学校党组织

第九条 设立中国共产党蚌埠第四中学总支部委员会,由学校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国蚌埠市委教育工委。学校党总支设书记1名,主持党总支全面工作;设副书记1名、委员7名。委员中设纪律检查委员1名,作为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十条 学校党总支负责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第十一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层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党组织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总支部委员会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总支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学校设校长1名,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学校设副校长2名(职数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设置)。校长、副校长由上级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

(一)校长的权力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2.执行学校党总支、教代会决定;

3.拟订并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校规章制度;

4.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

5.拟订聘任和解聘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惩;

6.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7.负责学校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8.上级主管部门和党总支、教代会赋予的其他授权。

(二)校长的义务

1.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依法受理教职工和学生的校内申诉。

2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清正廉洁,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功能,为共同建设学校而奋斗。

3.加强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

4.关心教师队伍的建设,关心教职工生活,创造条件改善教职工工作及生活条件。

5.不断加强校园校舍建设,提高教育技术装备和应用水平,改善师生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环境。

6.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有关政策。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督导评估,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定,学校党总支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于重大问题都要按 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总支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不是党总支委员的行政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书记也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总支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总支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不是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校办室、政教处、教务处、教科室、总务处等教育教学单位,其负责人由学校党总支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工作。学校校办室及人事、德育、共青团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内设机构负责人为中共党员的,一般应当任党支部书记。

第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成立团委会,设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文体委员等。团委会由团员代表大会按《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规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经校党组织同意后,报上级团委。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全员聘任制、层级管理制、岗位责任制、结构工资制和考核奖惩制的内部管理体制。

第二十条 学校的议事和决策机构有党总支委员会、校长办公会、行政办公会。

(一)党总支委员会

1.党总支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一般至少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总支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

2.党总支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总支委员。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总支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总支委员到会。党总支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当在会前向党总支书记请假。

不是党总支班子成员的行政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 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党总支书记也可确定有关人员或师生代表

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3.党总支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总支书记确定。党总支会议的重要议题,党总支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问题前,党总支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4.党总支会议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总支书记与校长充分沟通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涉及干部工作的方案,在提交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5.党总支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及相关材料应提前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6.党总支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总支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7.党总支会议议题由党总支委员或分管校领导汇报,相关部门也可以参加汇报。

8.党总支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会议讨论时,党总支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9.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总支委员半数为通过。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无法及时召开党总支会议决策的,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党总支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总支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10.党总支会议议题审议时应当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11.党总支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部门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12.党总支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13.党总支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二)校长办公会

1.校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2.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当在会前向校长请假。

不是学校行政班子成员的党总支委员可参加会议。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3.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总支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总支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4.校长办公会议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研究处理学校重要事项,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总支书记与校长充分沟通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5.校长办公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及相关材料应提前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6.校长办公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校长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7.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分管校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人汇报。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8.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校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9.紧急情况下无法及时召开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校长与分管校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通报。

10.校长办公会议审议议题时应当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11.校长办公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12.校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三)行政办公会

1.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

2.学校每周召开一次行政办公会议。

3.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有校级党政全体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及工会、团委主要负责人。

4.行政办公会议由部门负责人汇报本周工作完成情况以及下周工作安排,提出需要研究的问题,分管校长进行点评,最后校长进行总结。 

第二十一条  学校以年级组为基本单位,各年级设年级组长,全面负责本年级的教育、教学及其他工作,协调与各教研组的关系,受政教处、教务处和教科室领导。各教研组设教研组长,负责学科教学研究和管理;教研组下设备课组,教研组、备课组受教务处和教科室领导。

第四章  德育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坚持德育首位,以育人为根本。依据《中学德育大纲》、《中小学德育操作规程》、《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等规程,全面开展学校德育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以培养学生思想政治素质为核心,增强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加强传统美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和主动精神,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使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动手,学会健体。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党总支、政教处、团委负责人、年级组长、政治科组长及班主任代表组成的德育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学校德育工作框架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短期工作计划,制定、落实德育工作规章制度、考核制度,统管学校德育工作。政教处具体负责实施学校德育工作,制定学校德育工作计划,负责教职工的德育工作绩效考核和学生的思想品德评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  班主任工作是培养学生良好思想品德和指导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途径,班主任是德育工作的直接实施者,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开展班级德育工作。学校要采取多种方法努力提高班主任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批评处罚为辅,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二十七条  加强德育科研,加大德育经费投入,拓宽德育渠道,探索德育新路,不断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提高德育工作的科学性、艺术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同所在社区及附近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建立社区教育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工作,优化育人环境。发挥自身优势,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学校主动与学生家庭建立联系,运用家长学校等形式指导、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第五章  教学教研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学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依法按照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或批准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开展教学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坚持实施“科研兴教”“质量强校”战略,积极开展教育科研,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三十一条  加强教学教研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建立由分管副校长、教务处、教科室、教研组、年级组、备课组组成的教学教研管理体系。分管副校长负责教学教研全面工作,各部门按其职责要求做好工作。

第三十二条  加强教育科研工作管理,加强学校“人本与制度相和谐,学生与老师共发展”办学理念的研究,培育学校科研特色,全面提升学校科研水平。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学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面向全体学生、着眼整体发展、促进个性特长发展的教育。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努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三十四条  学校重视科学教育,注重在科学教育中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以及良好的思想品质。学校每学年开展一次科技文体艺术节。

第三十五条  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按学籍管理要求办理转学、休学、借读、复读等手续;做好各场室和教学设施设备管理。

第三十六条  加强教师业务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加强对教师的考核评估,并按照有关奖惩制度实施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七条  鼓励教师充分利用学校的现代化设施,广泛应用信息技术,加强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整合的研究与实践,努力实现教育教学的现代化和信息化。

第三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体育、卫生工作的规定,正常开展体育和卫生工作,加强健康教育。每年举行学校田径运动会和其他体育竞赛活动。

第三十九条  教研组长、年级组长必须认真组织本组教师开展教学研究,贯彻落实学校各项计划和要求,积极完成各项教育教学工作。

第四十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六章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总务处负责管理学校总务工作。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的原则,坚持教育性原则和讲求实效的原则,强化服务意识,主动、热情、优质、高效、超前做好服务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四十三条  学校经费来源坚持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原则。学校可依法向社会募集办学资金和接受社会和个人的捐赠,管理和使用社会和个人的助学捐赠。

第四十四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四十五条  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十六条 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原则。学校定期组织校产清点,建立校产置办、领用、调拨、保管、维修、报损、报废、赔偿等制度,加强校舍、校产、物业管理,严防公物流失。

第四十七条 积极创造条件,更新教学设备,搞好学校整体规划,加强学校发展步伐,有计划、有步骤地、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及其维护管理,建设净化、绿化、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四十八条  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学校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并与相关岗位签订安全协议,切实落实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

第四十九条  加强校医室管理,对药品、器械进货渠道和价格及医疗收费进行公布,定期清算账目并进行公布。

第五十条  学校更换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七章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全面落实党总支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总支对学校工作实施全面领导,并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

第五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形式,学校建立和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执行《蚌埠市中小学教代会工作规程》,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五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学校章程;

(二)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

(三)审议学校工作报告,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四)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评议监督校长、副校长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奖惩。

(六)接受、审议教职工(代表)提案,并提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第五十四条  工会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五十六条  学校接受上级党政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听取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五十七条  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参照政府机关政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

第八章  教职工

第五十八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用)制。教师和职工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学校按照教职工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用)。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校长和受聘的教职工签订聘任(用)合同。

第五十九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的义务。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任(用)合同确定。

第六十条  教职工自觉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自觉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文化业务素质。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维护教师、职员和工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职员和工人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努力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六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具有民主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可通过教代会、工会和党员民主生活会对学校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三条  学校按工作需要设立工作岗位,实行岗位聘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学校实行国家工资和校内岗位工资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实行多劳多得、优劳优酬、质高优酬。

第六十四条  学校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支持鼓励教师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支持鼓励教师参加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

第六十五条  对师德高尚、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实绩突出者,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者,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教职工可予以调整,对不合格的教职工可予以辞退,做到能进能出,合理流动,不断优化教职工队伍。

第六十六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或解聘。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师、职员和工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和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学校对教职工的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六十七条  学校可根据实际岗位需要聘请临时工作人员,经费由学校自筹,聘期以一个学年为限。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法维护退离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章  学生

第六十九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在对学生进行科学文化知识教育的同时,重视对青少年的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思想、文化素质。

第七十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基本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必须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勤奋学习、尊重教师、友爱同学、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勇于创新。

第七十一条  学校对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七十二条  学校、教师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

第七十三条  学校保障必要设施、设备的资金投入和人员的配备,确保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学校、教师在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时,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学校各项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规章制度。

第七十四条  学校共青团是青少年学生中的先进分子组成的群众组织,全体学生团员要积极参加团的活动。

第七十五条  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3年。学生干部必须经过竞选,由学生民主推选。

第七十六条  学生在校具有在一定范围内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学校鼓励学生通过学生会、团委,或直接向校长信箱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七十七条  学校制定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根据学校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十八条  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校长室。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方针、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方针、政策为准。

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经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生效,本章程的修改程序同上。